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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6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关于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文),聚焦并解决管理单位对外开放服务中涉及的反映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施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合规性认定及在服务过程中影响改革落地的问题”,市科委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针对“服务定价、预决管管理、签署服务合同、开具发票、入账、绩效分配、后续检查”七个落实关键环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什么单位可以执行《细则》

《细则》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单位、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等市级事业单位,简称:管理单位)利用其所管理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同时,向本单位以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提供科研支持或创新服务取得收入的,可以依据该《细则》。

二、有什么形式来确定本单位能实施《细则》

我市对实施此《细则》的管理单位实施名单式管理。管理单位需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上提交相关材料。北京市科委依管理单位的申请,汇总形成实施本《细则》的管理单位目录。

上传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材料包括:单位信息、拟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开放管理制度,作为列入实施名单的基本要求。

开放服务工作强调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当管理单位向主管部门备案时,对于主管部门没有备案具体形式的要求。

管理单位发放的绩效奖励数额应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上填报。

三、不同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细则》强调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进行开放共享服务绩效激励的管理办法,经公示后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服务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科研合同等协议,依据服务收入及成本核算、报备的绩效分配制度形成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后进行分配,发放的绩效奖励数额应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上填报。

主管部门根据“放管服”要求,督促并组织本系统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对管理单位制定的绩效激励管理办法进行备案,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要求汇总所属管理单位的绩效激励数额。

四、绩效奖励可以给予什么人

依据34号文要求,对参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验技术人员、辅助管理人员以及科研人员都可以给予绩效奖励。具体实施依照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应办法。

五、预决算如何管理

管理单位应合理估算当年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并作为单位事业收入,统一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及决算管理。

六、成本与收入如何核算

管理单位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对测试检测、合作研发、成果转化等涉及的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参照市场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管理单位可按上述规定自行确定成本核算与定价方法。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可通过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科研合同等协议形式进行约定。常规测试检测服务应明示价格。

七、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管理单位需向科研、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领发票。按现行规定为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

八、服务收入可以用于什么方面的支出

服务收入可用于参与开放的实验技术人员、辅助管理人员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绩效奖励支出可以在预算年度内分次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九、绩效奖励如何分配和管理

管理单位可在服务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人员实施绩效奖励。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经管理单位公示后实施,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

绩效奖励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与核算范围,但不受当年度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计算及计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

十、接受检查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管理单位接受检查时,提供34号文、《细则》(含本政策解读)作为执行的政策依据。提供本单位开放管理制度、预算批复、向主管部门报备的绩效激励办法、签署的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或科研合同、核算清单作为受检材料。

十一、《细则》从何时开始实施

《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自34号文发布至《细则》发布期间实施的绩效奖励,可参照《细则》实施。《细则》涉及内容依委办局职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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