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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24 信息来源:市科委监督处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及其任务分工方案,使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成为首都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为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汇聚磅礴力量,为科技强国提供“北京榜样”,北京市科委积极推进我市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科技创新是国家命运所系,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由于学术不端、科研失信事件频发,科研诚信问题成为科学界的关注焦点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如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科研诚信监管并有效遏制学术腐败,已经成为确保在新形势下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所面临的紧迫问题之一。

在此背景下,为维护科技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相关部署和政策逐步规范和细化,国家科研诚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已经扩展到20余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两个意见”,对全国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提出纲领性意见和若干工作要求。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印发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规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对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各类主体的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及处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二、编制思路与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的编制,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时讲话精神为基本遵循,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相关部署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和发展需求,提出“一条主线、三个重点、六个抓”的工作思路:以科技界作风学风转变为主线;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底线、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为重点;具体做到“六抓”,抓统筹机制、抓主体责任、抓宣教引导、抓底线红线、抓制度规范和抓惩戒评价。

文件编制过程中,注重向国家相关部门学习调研、注重借助专家团队力量、注重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和做法、注重广泛征求基层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意见建议。组织召开20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科研诚信工作座谈会,发函征集20余个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从而形成符合本市实际的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实施意见》共包括建立健全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弘扬和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底线、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共22条。

健全统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联席会议机制,发挥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作用。二是明确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分别负责统筹全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三是明确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健委、市科协等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科研诚信记录、信息共享报送和联合惩戒等方面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四是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工作机制。

明确主体责任落实:主要是第一和第三部分,分别明确了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主体在科研领域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方面的责任。强调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履行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要求的第一责任主体。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一是明确宣传教育的主责部门。二是明确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的内涵。三是在宣传教育中,不仅关注正面的典型引导,也鲜明地提出反对的方向,如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反对科研领域“圈子”文化、反对“标题党”、要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等。四是宣传教育要融入日常管理,围绕重要节点、重点群体开展。五是要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建立科技界与文艺界定期座谈交流机制,加强网络和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加大科学普及力度。

树牢底线红线意识:主要是第三部分,针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鲜明的提出一系列“不得、严禁、杜绝……”等“红线”要求,明确应该遵从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的哪些规范、坚守哪些“底线”。尤其是强调论文发表的署名、论文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的审核等;以及要求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学位授予的硬性指标,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强化制度规范建设: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与政策制定方面的要求。二是从全市层面提出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研诚信记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等。三是鼓励科技类社会团体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或科研活动行为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尤其是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科研行为准则、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把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工作要求贯穿于教学、科研、机构管理的全过程,覆盖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学生等科研活动主体。

从严开展评价与惩戒:一是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开展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工作。二是明确对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三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和科研诚信案件,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年度考核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四是明确要发挥评价引导作用,改革科技项目申请制度,实行科研机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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