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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1-09-01 信息来源:医药健康科技处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一、修订背景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发布后,需要从生物安全的角度对《条例》进行全面的梳理,落实《生物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订,《条例》需要与其做好衔接;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快速推进和实验动物行业发展,原有法律制度对目前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监管出现了一些盲区,亟待完善监管措施。为保障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发挥实验动物科技支撑作用,市委、市政府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修订《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为《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计划》2020—2021年审议项目。

二、修订内容

修订以实验动物相关的上位法的制修订情况为依据,结合实验动物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防疫检疫、运输、废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全链条进行梳理,进一步强化实验动物安全监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生产环节,为全面监测实验动物的质量,增加了病理方面的检测要求;为适应许可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科研材料供应商的做法,在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内容中原有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购买单位,形成全链条追踪。

(二)在使用环节,明确提出教学示教活动中应当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保障师生安全;细化了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室的管理要求。明确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审查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同时要求所有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应当通过福利伦理委员会审查并接受监管。

(三)在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一章,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免疫检疫的特殊要求,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要求,补充了运输实验动物专用车辆规定,授权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实验动物运输的管理办法,增加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和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管理规定,授权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实验动物废物分类无害化处理办法,增加了基因修饰动物的管理要求。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环节,为增强执法技术支撑,根据国家依法行政要求和科技部及兄弟省市的做法,明确成立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提出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追溯实验动物。

(五)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为强化实验动物安全监管,增设对无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情形的处罚措施,解决执法中的难点;对未执行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和使用后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情形,加大处罚力度。

(六)根据实验动物国际惯例、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调整了实验动物等级,由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4个等级调整为普通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3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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