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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

发布日期:2022-02-15 信息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近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此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部分省市陆续开展了此项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10月,本市出台了“科创30条”,明确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部分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提出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并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为落实中央及本市关于科研项目“包干制”改革试点部署,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方案》。对本市“包干制”试点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范围、试点内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二、哪些项目可纳入“包干制”试点?

根据《方案》,2021年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科技新星计划专项和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技专项三类项目将纳入“包干制”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其中:市自然基金专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合作项目以及环境促进项目等全部项目,较国家自然基金和部分省份仅将“杰青”等部分项目纳入“包干制”,我市试点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独立法人机构科技专项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技术创新领域,遴选一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纳入试点,在国内率先将“包干制”试点从项目支持经费扩展至机构支持经费。

三、“包干制”试点项目是否还需要编制预算?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新星计划项目采取定额方式资助,项目申请人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由科研机构拟订预算、经费使用规则及设定可考核的绩效目标,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后续合同约定进行年度预算拨付及经费管理。所有纳入“包干制”试点项目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经费不得用于捐赠、投资、赞助、罚款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性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试点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四、试点单位如何管理“包干制”经费?

“包干制”项目对试点单位充分放权,作为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试点单位应建立“包干制”项目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经费“放得开、管得住”。经费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由试点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后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

五、如何体现“包干制”项目绩效管理?

实施“包干制”是财政资金管理从重过程向重绩效转变的重要体现,因此“包干制”项目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确保项目成果“看得见、摸得着”。《方案》提出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试点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对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价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严格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项目负责人如何使用“包干制”经费?

《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包干制”经费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应需签署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接受所依托的试点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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