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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7 信息来源:科技成果转化处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等10部门发布《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而制定。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指导意见》于2021年印发实施,要求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制修订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市领导“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市相关工作”批示精神,结合文件要求与北京实际,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研究制订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4个方面14项具体举措,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是突出解决“评什么”的问题,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其中,第1条明确了科技成果的评价对象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科技成果;按需要细化科技成果形式,涵盖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专利等;建设完善北京市科技成果项目库,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第2条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五元”价值,并明确提出要破“四唯”,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是突出解决“谁来评”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按照“谁委托谁评价”“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科技成果评价主体涉及到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金融机构等主体,明确下一步开展评价的具体举措。第3条明确要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经纪)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评价。第4条、第5条分别明确要发展第三方评价、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第6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持续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试行“揭榜挂帅”新型项目组织方式,试行“负面清单”加“包干制”改革,加快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

三是突出解决“怎么评”的问题,明确采用分类评价的方式,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三类科技成果在评价上各有侧重和聚焦。第7条、第8条、第9条分别明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成果评价方式和评价指标的维度。第10条明确要建立多维度评价模型和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第11条明确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价管理流程,引导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四是突出解决“怎么用”的问题,切实用好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如何成为有效“指挥棒”,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评价结果。第12条明确在应用场景建设、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中要运用好评价结果。第13条明确将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作为评价结果应用的内容。第14条明确要加强对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评引导,鼓励上述机构及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

(二)文件亮点

一是分类评价全市各领域科技成果的“五元”价值。将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每个类别制定细化评价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基础研究成果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应用研究成果突出技术价值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突出经济价值评价。 

二是政府部门持续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建设完善北京市科技成果项目库,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推动科技成果充分运用。试行“揭榜挂帅”新型项目组织方式,试行“负面清单”加“包干制”改革,加快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

三是切实用好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布局一批重大应用场景,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完善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等机制,加强对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引导,营造用好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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