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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②

发布日期: 2024- 01- 31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字体:[ ]

原标题:以法治之力构建负责任的科技创新体系 | 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②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加速,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各国共同的目标。在此背景下,《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构建一个以信任为基础、以自主权为动力、以责任为保障的科技创新体系,进而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信任:

科技创新的前提

信任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石。在科技创新中,信任体现为对科研人员人格的尊重、专业能力的认可和独特价值的肯定,这种信任不仅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也为他们提供了勇于探索、敢于失败的安全网。从制度安排的层面来看,《条例》确立了三项体现信任的具体制度。

首先是战略科学家负责制。在这一制度下,战略科学家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这不仅是对他们职业操守、战略眼光和专业判断的充分信任,更是对他们在科研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期待。

其次是创新容错机制。科技创新本质上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过程,失败和错误在所难免,因此,应当允许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中经历失败与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不断进步。创新容错机制正是基于对科技创新规律的深刻认识而设立的,这一机制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创新精神的充分信任和尊重,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宽容、更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

最后是包容审慎的创新监管机制。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不断涌现的今天,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其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包容审慎的创新监管机制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立的。它要求各级政府在面对科技创新时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同时又要审慎评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通过这一机制,各类创新主体得以在更加宽松的环境中自由探索、大胆尝试,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和技术挑战,从而促进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健康发展。

自主权:

科技创新的动力

自主权是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关键要素。在传统的科研管理框架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难以灵活应对科研活动中的多变因素。《条例》的出台,旨在打破这一僵局,通过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自主权,进一步释放其内在的创新潜能。

这一自主权的扩大,意味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研究方向、资源配置等方面拥有了更多的决策空间。它们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市场需求以及科技发展的前沿趋势,自主确定研究重点,灵活配置资源,从而更加精准地响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和技术挑战。

在研究方向的选择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据科技发展的规律,自由探索那些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领域。

在资源的配置上,它们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经费、购置设备、聘用科研人员,确保每一分投入都能产生最大的效益。

这种灵活性和自主性的提升,有利于各类创新主体更快地调整研究策略,更高效地推进技术研发,从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负责任创新:

科技创新的保障

在科技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今天,负责任的创新已然成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保障要素。随着科技的进步,其潜在的伦理、安全及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使得我们不仅要重视科技创新的速度和效率,更应关注其背后的伦理道德、安全稳定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条例》明确提出了负责任创新的根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完善相关制度的意义。针对科研诚信建设,《条例》提出通过建立全面而严谨的科研诚信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旨在为科技创新活动营造一个清朗、正直的学术氛围。在科技安全治理领域,《条例》着重强调将科技安全纳入整体国家安全体系中,明确保障科技创新活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科技创新的顺利推进筑牢安全防线。

此外,《条例》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科技创新活动的伦理底线和法律法规红线,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明确指引。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防范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和隐患,也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作者:李昕,首都师范大学科技法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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