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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⑦

发布日期: 2024- 02- 08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字体:[ ]

原标题:体现更高站位、更强保障、更大放权和更明确底线|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⑦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出台后,专家学者进行了解读。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政务新媒体推出《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栏目,今天为大家带来相关部门系统梳理专家学者观点形成的文章《体现更高站位、更强保障、更大放权和更明确底线》。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坚持以“鼓励创新、放权赋能、稳定预期”为主基调,大力营造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体现出更高的站位、更强的保障、更大的放权和更明确的底线等四方面亮点。

从国家战略、全球视野、协同创新角度规划布局科创中心建设,体现出更高的站位

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立法形式明确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范,更好践行北京在科技强国建设中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

二是注重发挥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优势。规定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措施;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是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规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划部署基础研究,系统布局基础研究重点领域,完善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机制和多元化投入机制;规划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组织应急攻关;服务和保障在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

四是着力推动开放创新合作。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规定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设置“国际开放合作”专章,规定支持在京创办科技类国际学术期刊,支持国际科技组织设立和发展,支持外籍创新人才按规定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中任职,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等。

从全主体、全要素、全链条维度支持科技创新,体现出更强的保障

一是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发展。明确对企业、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系列支持措施。同时,规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二是提供有力的要素供给。在财政投入方面,规定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增幅应当高于财政性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金融支撑方面,规定探索认股权贷款等股债联动业务,提高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比例,扩大科技人才信贷支持范围。在用地方面,规定保障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在数据方面,规定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完善公共数据多元主体开发利用机制,健全数据跨境传输监管与服务机制。

三是贯通科技创新全链条,规定促进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发展,注重解决创新链条中的“裉节”问题。比如,规定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

从创新容错、人才评价、工作激励方面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体现出更大的放权

一是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规定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完善国有创投退出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等。

二是突出人才评价破“四唯”。明确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作为项目申报的限制性条件,规定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可推荐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三是加强收益分配相关激励,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报酬。

从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等层面进行规制,体现出更明确的底线

一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二是加强科技伦理管理。规定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科技伦理管理制度,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

三是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依法将科研信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奖励表彰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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