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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标准和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1- 19 信息来源: 市科委监督处 字体:[ ]

京科监发〔20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实验动物领域和技术市场领域行政处罚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和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

(一)实验动物领域

因违反《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被行政处罚的公民或法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条例》和《北京市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科发〔2015〕578号),实验动物行政处罚分为三类:警告、暂扣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其中,警告为一般处罚,暂扣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为严重处罚。

警告公示期限为12个月,可依申请缩短3-6个月;暂扣许可证公示期限为24个月,可依申请缩短3-12个月;吊销许可证公示期限为36个月,不予缩短公示期限。

(二)技术市场领域

因违反《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被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其中一般类处罚公示期限为6个月,可依申请缩短3个月;严重类处罚公示期限为12个月,可依申请缩短3-6个月。

二、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工作流程

(一)实验动物领域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实验动物行政处罚缩短公示期限申请表》(见附件1);

(2)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4)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均应有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材料邮寄地址: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B座709室;联系人:张锐;联系电话:68722982-620。

2.审核。市科委实验动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的,不予办理或撤销原缩短决定,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并作不诚信记录。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根据其对处罚决定进行整改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缩短公示期限。

3.送达通知书。对于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北京市科委实验动物领域行政处罚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见附件3),按缩短后的公示时限予以调整;对于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应作出《北京市科委实验动物领域行政处罚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

(二)技术市场领域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处罚缩短公示期限申请表》(见附件5);

(2)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4)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均应有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材料邮寄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301室。

2.审核。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或撤销原缩短决定,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并作不诚信记录。根据申请人对处罚决定整改情况,根据其对处罚决定进行整改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缩短公示期限。

3.送达通知书。对于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北京市科委技术市场领域行政处罚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见附件6),按缩短后的公示时限予以调整;对于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北京市科委技术市场领域行政处罚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见附件7),并告知申请人,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科委实验动物领域行政处罚缩短公示期限申请表.docx

2.授权委托书.docx

3.北京市科委实验动物领域行政处罚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docx

4.北京市科委实验动物领域行政处罚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docx

5.北京市科委技术市场领域行政处罚缩短公示期限申请表.docx

6.北京市科委技术市场领域行政处罚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docx

7.北京市科委技术市场领域行政处罚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docx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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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