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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担保法》第九条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作为公益性机构,不能用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0 号) 第九条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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