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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3-09-12 信息来源:创新创业服务处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
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本市科技资源优势,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政策修订依据、工作定位与实施主体,支持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等。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明确平台和创新券支持对象。其中,平台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自身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大科学装置、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服务。创新券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申领单位),在研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创新项目过程中,领取并用于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第六条明确开放单位中,市属开放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义务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在京单位纳入平台开放共享。第七条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领取创新券时应符合的条件。

(三)各方职责

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开放单位、申领单位各自职责。

(四)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明确,平台每年组织对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制度建设情况、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创新券实施情况及开放效果等作为主要绩效考核标准。根据每年申报总体情况,开放单位按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分为Ⅰ、Ⅱ两类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以测试、检测、研发服务为主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则上不纳入平台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对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较高的I类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资金支持;对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较低的Ⅱ类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资金支持。对Ⅰ、Ⅱ两类单位考核结果为其他等次(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明确,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分周期定期在指定网站(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发放,每周期的总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为5万元,具体使用额度由申领单位按需自行确定。获得国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使用创新券支付额不得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0%。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创新券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明确,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和创新券服务收入,纳入开放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由开放单位统筹使用。

(五)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明确平台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组织评审、实地核查、行政决策公示并拨付经费等5个环节。

第十五条明确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现组织实施程序,包括网上领取、合同登记、申请兑现、组织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并拨付经费等5个环节。其中,申领单位申领的创新券须在15日内完成科研活动登记,已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创新券服务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位须通过指定网站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逾期自动作废。每年前三季度定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度可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主要是明确开放单位和申领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经费等违法行为。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附则

第十九条明确做好京津冀创新券衔接工作。第二十条明确修订后的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平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利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京科文发〔2020〕121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亮

(一)回归初衷、拓展内涵

聚焦70号文、34号文要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这一核心功能,将原平台和创新券2个管理办法整合为1个办法,实现政策联动。同时,与时俱进,进一步梳理和拓展开放资源,将能够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大科学装置、算力设备等纳入平台开放共享范畴。创新券方面,聚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因开展科研创新创业活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的需要,领取创新券用于购买平台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非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其他合作研发、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不再纳入支持。

(二)删繁就简、完善流程

简化平台支持内容,不再将相关资源推介对接主体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而是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和服务单位开放共享,进一步突出支持重点。简化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现流程,取消原办法中推荐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中间环节,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上以实名方式基于信用自主点击领取创新券。创新券使用全过程由原来立项、验收各组织1次专家评审,简化为收券的资源开放单位把关和兑现时进行1次审核。

(三)扩大范围、提质增效

扩大平台政策覆盖面,支持所有愿意通过平台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开放绩效进行择优支持,实现“谁开放、谁受益”“多开放、多受益”。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创新券按照最高不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50%的比例给予支持。同时,强化政策协同和分类服务,对国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可申领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及创业团队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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