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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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特点鲜明,“四个突出”赋能北京科创中心建设|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③ 2024年1月25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这是北京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战略的法制保障,是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保障法、基本法,特点颇多。 突出国家战略与统筹推进的总体思路 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是国家战略,对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通篇都是从国家战略视角谋划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例如,《条例》在总则第一条就明确阐述了北京国际科创中心的功能定位,即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与创新高地;第二条则清晰规定了建设目标,即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统筹推进”是建设北京国际科创中心的基本原则、必要条件。《条例》从央地、区域和北京市等多个层面,强调统筹推进的基本思路。例如,《条例》在第六条突出央地联动;第七、八条强调北京市科技、财政等政策协同与不同部门的分工协作;第十条着重区域创新合作;第十三条体现北京市“五子联动”,落好国际科创中心是“第一子”;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市、区与“三城一区”的分工协作;第十六条明晰了“三城一区”的差异化功能定位。 突出经验固化与政策突破兼顾 立法的传统目的是固化经验,即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政策措施等通过立法进行固化提升,这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例如,第三十四条对实施效果较好的“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与“首台套”认定进行了固化提升;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支持政策进行了固化提升;等等。 同时,《条例》体现了“以立法带改革”的立法新思路,即通过立法为未来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条例》中的突破性条款很多,是本次立法的突出亮点。例如,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创新性地提出要“建立合理的首购、订购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既落实首购、订购的配套政策,又打通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第五十三条突破性地提出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认股权贷款等股债联动业务”、“探索提高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扩大对创新人才的信贷支持范围”,这些都是在中央赋予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试点权限下,针对创新创业企业首贷、并购、留人等方面的贷款需求,对贷款产品、贷款资金用途与比例的现有规定有所突破。 突出提升科技创新效率 创新生态的核心是开放性、互动性、协作性。不同创新主体或创新要素之间只有打破各种壁垒、加速互动,才能提高创新效率,这也是目前科技创新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条例》第五章创新性地单设“创新生态”一章,对影响创新主体或要素互动协作的公共数据、决策与评估、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基础性制度进行了规定;对有助于推动创新链与资金链深度融合的财政资金投入、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关键性制度进行了明确。特别重要的是,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统筹科技创新全过程,保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充分显示出北京市保证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大力支持科技创新的决心和气魄。 突出贯彻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新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的重要论述,并首次统筹部署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教育、科技、人才统筹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之一。北京市是高等教育、科技资源、科技人才聚集地,加强三方面统筹也成为《条例》的关注重点。例如,总则第三条就明确提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构建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分别从高校学科布局、实验室建设两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第四章“创新人才”中,则在教育、科技、人才部门协作、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差异化人才评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条例》特点鲜明,是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作者:薛薇,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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