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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④

发布日期: 2024- 02- 05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字体:[ ]

原标题:立良法以行善治 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筑牢法治轨道|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④

良法,善治之前提。《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北京科技创新界的大事、喜事,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必要延伸和有效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作为北京市以法治力量助力“五子”联动的关键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内涵和定位,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在创新要素、创新主体、创新活动、创新生态等方面应具备的特点,在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科技强国建设应发挥的作用都进行了清晰界定,从根本上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明确提出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三城一区”是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主要平台,回应了社会上各创新主体和专家学者的广泛关切。从主要平台辐射全市,再辐射京津冀,乃至辐射带动全国创新发展,这正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理应具备的重要功能。

立良法,离不开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条例》对新型研发机构赋予法定地位,明确了权利义务和管理模式,这将有力促进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条例》规定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单列管理等制度,有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更多现实生产力。《条例》还规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并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使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有了坚实法律保障。

立良法,离不开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明确了科技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相关制度。人才是第一资源,只有让各类创新人才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激励,才能从全方位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的达成。《条例》在这方面可圈可点。如,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制定急需紧缺科技人才目录,吸引鼓励海内外相关领域专业人才来京工作;建立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事业单位收益分配机制等。这些举措体现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对人才的高度重视和对各类创新人才发展规律的充分认识,对于国内外不同类型科技创新人才来京创新发展是极大利好。

立良法,离不开制度供给和文化引领。《条例》明确规定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增幅高于财政性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规定保障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并提出了一系列科技金融促进科技创新的条款,有力保障了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资金和用地需求。《条例》在总则中将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等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了先进文化对于科技创新的重要引领作用。当然,文化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既然已经写进了《条例》中,接下来就要靠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协同推进。《条例》还对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进行规制,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这些条款令人振奋,对于从根本上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立良法,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条例》在基础研究方面,规定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在技术攻关方面,规定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在国际开放合作方面,规定实行在华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支持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等,并提出“探索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为大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归国后牵头申请重大科研项目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都是近年来业界呼声较高的政策需求,这次被正式写入立法条款,体现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推动原创引领、吸引国际人才、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的坚定信心和开阔视野,令人欣喜和期待。

《条例》的发布施行,必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全面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筑牢法治轨道,为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作者:伊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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