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归档)>评论员
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⑤

发布日期: 2024- 02- 05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字体:[ ]

原标题:催进科技创新大业的璀璨新篇章|专家解读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条例⑤

多方瞩目的《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诞生了。这部重要法规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指针,以国际科技创新领域激烈博弈为背景,历经长时间的酝酿和为时一年的立法磨砺,终于出台。这是中国立法和科技创新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它翻开了催进中国科技创新大业的璀璨新篇章。

这部法规以立法方式郑重宣告:

(一)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宗旨在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形成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三)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路径是构建包括教育、科技、人才诸要素的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度重视人才作用,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以国际化视野和标准培养、引进、使用、服务创新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高度重视各类创新主体作用,依法保障创新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

(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注重体制机制保障,建立完善中心建设领导体制,统筹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措施;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科技部门牵头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落实等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为有效推进和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健康运行,这部法规就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建设布局、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诸方面事项详作规定。

(一)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

(二)高校、科研机构应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强化有组织科研;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

(三)探索激励科技创新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性。统筹科技创新全过程,保持财政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四)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拓展合作路径,构建开放、便利、公平的合作机制,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本次立法呈现出这一主线:以科创主体、科创人才、政府部门为主要角色,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保障创新为主要使命,以科学布局、创新生态、开放合作为主要方略。这部法规将推动建设强大的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并推进科技经济、科技社会、科技强国发展。

在中国现行法的体系中,《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但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这一主题而言,它则是个综合的法制平台,相当于一部小“宪法”。有了这个平台,未来有关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各方面制度,就有了展开、延伸和具体化的根据和出发点。这部法规站位高,有纵深,辐射广,亮点多,它的这些特色和优势远超国内其他地区同类法规。(作者:周旺生,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立法学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