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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17 信息来源:文化科技处(科普处)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设置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推动科技类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标准。

二、《设置标准》的制定过程?

为落实党中央及本市“双减”政策明确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准入的要求,参照多轮摸排和调研情况,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起草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2023年7月,先后两轮书面征求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民政局和各区科委(科信局)等21家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12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我委网站就《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24年4月2日,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市教委印发。

三、《设置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共 20 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对注册资本、培训场所、党建工作、安全管理、培训内容、人员资质和收费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市培训机构准入和管理提供政策支撑,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设置标准》第二条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以培养科技兴趣爱好、提高科学素质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类型包括机器人、编程、科学实验三类。

五、《设置标准》对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五条规定,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思想政治素质高,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专业(职业)能力证明;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第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应由行政负责人或决策机构成员担任。由决策机构成员担任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设置标准》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六条规定,设立培训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应按时、足额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所开展的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注册资本应与其区域位置、场所面积、培训类型、规模层次等要素相匹配。

七、《设置标准》对党建工作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七条规定,培训机构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载明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包括党的建设等内容。第十条规定,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培训方向。

八、《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名称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八条规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体现科技类校外培训特征;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九、《设置标准》对培训场所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应具有产权证明,租用场所设立的,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主体应与提供培训的服务主体一致,且租赁期不少于1年;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安全管理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要求。培训机构施行“一址一证”,注册地址应与培训场所同址,“一址”只能申办“一证”。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注册地址。

十、《设置标准》对安全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是培训机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且具备与公安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培训机构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安全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教具学具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

十一、《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教学教研人员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持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业人员不得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十二、《设置标准》对培训内容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五条规定,培训机构按照培训类型设置培训内容,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或方案。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第十六条规定,培训机构应科学制定与其培训类型及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培训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围绕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设计,确保意识形态安全。选用境外教材的,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设置标准》实施前已实际开展的培训机构是否需要重新审核准入?

《设置标准》第十九条规定,颁布之前已实际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相关机构,参照本标准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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