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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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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