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
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和管理,激发标准化市场主体的活力,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5年-2017年)》(中科园发〔2015〕64号),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示范单位是指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北京市质监局)公布的“中关村标准化试点单位”和“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单位”名单中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第三条 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每年开展一次。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依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5年-2017年)》(中科园发〔2015〕64号),每年组织试点示范单位提交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作为核准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的依据。
第四条 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培育和优化标准化工作环境,激发标准化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推动试点示范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创制,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高端推进,提升标准质量。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对试点示范单位标准化工作和成效进行评价,并对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社会组织评价标准》,对试点示范单位在上一年度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价。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专家组由有关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及标准化服务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包含与试点示范单位有关联的人员、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人员。
第七条 试点示范单位年度评价结果经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核准后,在中关村示范区及北京市质监局网站公布。
第三章 调整机制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根据试点示范单位年度评价结果,将总分(含基础分和加分)排名前10%,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标准化试点单位调整为标准化示范单位;将总分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标准化示范单位调整为标准化试点单位;对于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试点示范单位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的单位,取消试点示范单位资格。取消试点示范资格的单位,不得申报当年的标准高端推进工作支持资金,且一年内不得再申报试点示范单位。
第九条 对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的失信黑名单的失信单位,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质监局联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
企业评价标准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
社会组织评价标准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
试点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和年度工作要求制定评价标准,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标准化情况和成效予以量化评价。其中基础分100分,加分20分。
一、标准化制度和投入评价(满分10分)
(一)设置标准化部门的得2分。
(二)设置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2人及以上的得2分,有1人得1分,无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分。
(三)上一年标准化投入大于100万元(含)得6分,小于100万元且大于50万元(含)得4分,小于50万元得2分,无投入不得分。
二、标准创制情况评价(满分26分)
(一)近三年国际标准立项,每项得4分。
(二)近三年国际标准发布,每项得6分。
(三)近三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每项得2分。
(四)近三年“中关村标准”发布,每项得2分。
(五)近三年团体标准(“中关村标准”除外)发布,每项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三、承担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工作情况评价(满分8分)
(一)近三年单位承担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国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6分;承担国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5分;承担国际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得4分;承担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3分;承担国家、行业分技术委员会或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2分。
(二)近三年负责人担任技术委员会职务。承担国际技术委员会主席得5分;承担国际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国际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得4分;承担国际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工作组组长得3分;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职务得2分;承担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分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得2分;承担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标准化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四、承办或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情况评价(满分10分)
(一)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5分。
(二)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2分。
(三)承办国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2分。
(四)参加国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五、开展标准高端推进情况评价(满分16分)
(一)开展标准超前布局,得4分。
(二)开展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得4分。
(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得4分。
(四)开展标准评价、验证等工作,得4分。
六、单位协同情况评价(满分6分)
(一)按季度提交标准化工作数据报表,每次得2分。
(二)参加中关村示范区组织的标准化培训、推进会等活动,每次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七、财务收入评价(满分10分)
(一)上一年销售总收入大于1亿元(含)得6分,小于1亿元且大于5000万元(含)得5分,小于5000万元且大于1000万元(含)得4分,小于1000万元且大于500万元(含)得3分,小于500万元且大于100万元(含)得2分,小于100万元得1分,无收入不得分。
(二)上一年出口创汇总收入大于500万美元(含)得4分,小于500万美元且大于300万美元(含)得3分,小于300万美元且大于100万美元(含)得2分,小于100万美元得1分,无收入不得分。
八、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评价(满分6分)
上一年研发和知识产权总投入大于1000万元(含)得6分,小于1000万元且大于500万元(含)得4分,小于500万元且大于100万元(含)得2分,小于100万元得1分,无投入不得分。
九、标准推广和应用情况评价(满分8分)
(一)根据标准与中关村重点产业结合紧密程度,得0-2分。
(二)根据标准已在国内形成大规模产业化应用实施及对产业、行业发展促进作用的情况,得0-3分。
(三)根据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情况,得0-3分。
十、标准获奖情况评价(加分项,满分5分)
(一)标准荣获“杰出标准贡献奖”等国际标准组织奖励得5分。
(二)标准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得5分。
(三)标准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市级科技奖励得2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十一、承担国家部委项目情况(加分项,满分9分)
(一)承担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得2分。
(二)承担国家部委科技项目得2分。
(三)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得2分。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基地建设得3分。
十二、宣传情况评价(加分项,满分6分)
(一)在取得标准立项或发布、承办国际会议等重大成果后,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次得1分。
(二)分享标准工作典型成功经验材料,每篇得1分。
(三)在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标准化工作专题报道,每次得1分。
(四)接受中关村管委会或北京市质监局安排的媒体采访、会议主题发言等任务,每次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附件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
试点示范社会组织评价标准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和年度工作要求制定评价标准,对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的标准化情况和成效予以量化评价。其中基础分100分,加分20分。
一、标准化制度和投入评价(满分10分)
(一)设置标准化部门的得2分。
(二)设置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2人及以上的得2分,有1人得1分,无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分。
(三)上一年标准化投入大于100万元(含)得6分,小于100万元且大于50万元(含)得4分,小于50万元得2分,无投入不得分。
二、标准创制情况评价(满分26分)
(一)近三年国际标准立项,每项得4分。
(二)近三年国际标准发布,每项得6分。
(三)近三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每项得2分。
(四)近三年“中关村标准”发布,每项得2分。
(五)近三年团体标准(“中关村标准”除外)发布,每项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三、承担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工作情况评价(满分8分)
(一)近三年单位承担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国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6分;承担国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5分;承担国际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得4分;承担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3分;承担国家、行业分技术委员会或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得2分。
(二)近三年负责人担任技术委员会职务。承担国际技术委员会主席得5分;承担国际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国际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得4分;承担国际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工作组组长得3分;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职务得2分;承担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分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得2分;承担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标准化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四、承办或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情况评价(满分8分)
(一)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5分。
(二)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2分。
(三)承办国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2分。
(四)参加国内标准化会议,每次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五、开展标准高端推进情况评价(满分12分)
(一)开展标准超前布局,得3分。
(二)开展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得3分。
(三)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得3分。
(四)开展标准评价、验证等高端推进工作,得3分。
六、单位协同情况评价(满分6分)
(一)按季度提交标准化工作数据报表,每次得2分。
(二)参加中关村示范区组织的标准化培训、推进会等活动,每次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七、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评价(满分4分)
上一年研发和知识产权总投入大于500万元(含)得4分,小于500万元且大于200万元(含)得3分,小于200万元且大于100万元(含)得2分,小于100万元得1分,无投入不得分。
八、标准推广和应用情况评价(满分12分)
(一)根据标准与中关村重点产业结合紧密程度,得0-3分。
(二)根据标准已在国内形成大规模产业化应用实施及对产业、行业发展促进作用的情况,得0-3分。
(三)根据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情况,得0-6分。
九、团体标准建设情况评价(满分8分)
(一)有团体标准的组织结构、章程得2分。
(二)设置标准创制流程得2分。
(三)对标准文件进行专门管理得2分。
(四)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得2分。
十、会员服务情况评价(满分6分)
(一)开展会员的标准化交流活动,每次得1分。
(二)开展标准化培训指导活动,每次得1分。
(三)贯标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十一、标准获奖情况评价(加分项,满分5分)
(一)标准荣获“杰出标准贡献奖”等国际标准组织奖励得5分。
(二)标准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得5分。
(三)标准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市级科技奖励得2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
十二、承担国家部委项目情况(加分项,满分9分)
(一)承担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得2分。
(二)承担国家部委科技项目得2分。
(三)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得2分。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基地建设得3分。
十三、宣传情况评价(加分项,满分6分)
(一)在取得标准立项或发布、承办国际会议等重大成果后,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次得1分。
(二)分享标准工作典型成功经验材料,每篇得1分。
(三)在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标准化工作专题报道,每次得1分。
(四)接受中关村管委会或北京市质监局安排的媒体采访、会议主题发言等任务,每次得1分。
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