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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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拥护和欢迎。但在有关政策落实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各类问题,有的部门、地方以及科研单位没有及时修订本部门、本地方和本单位的科研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仍然按照老办法来操作;有的经费调剂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仍然由相关机构管理,没有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薪酬激励、人员流动还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政策效果,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了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简称“127号文件”)。 各部门、各区、各机构要按照“127号文件”要求,充分认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尊重规律,尊重科研人员,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抓紧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现象,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二、组织机制 全市层面建立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科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联合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工作局、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科研院、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部门共同开展自查工作。 各责任部门,要对照“127号文件”及本方案任务分工,全面做好自查工作。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市层面自查情况,并报市政府。 三、任务分工 (一)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逐一查找、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已对照修订完成。针对未落实的规定,尽快研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指导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按照上述原则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 完成时限:2019年2月底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新闻办、中关村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等 (二)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分别修订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将文件规定的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 (三)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 在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要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科委 (四)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 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要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等 (五)指导科研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等 (六)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 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才工作局 (七)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 指导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推动各机构落实到位。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等 (八)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 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等 (九)加强审计监督 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于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不符合本市、本部门、本机构现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具体规定修改调整的建议。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部门:市审计局、市科委、市财政局等 四、具体要求 (一)全面开展落实情况自查 各部门、各区、各机构要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以及本市《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4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京政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6〕36号)等重点文件要求(清单见附件),全面自查是否落实落细,分析制定的政策中是否存在与上级文件要求不符的规定,系统梳理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尽快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 各部门、各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具体的落实办法,对与现行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各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于政府部门已下放的管理权限要“接得住、管得好”,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12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尽快完成相关实施办法修订和制定工作。 (三)完善政策落实的协调推动机制 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自主权。要深入梳理、及时解决现行政策规定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政策打架”、“相互掣肘”的问题,增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管理机制 各部门在依法依规加强管理的同时,要支持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本市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针对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本地已制定出台文件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做好政策解读。要加大对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六)切实强化督促指导 各部门要通过政策宣讲、实地走访、现场座谈、网络互动、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与一线科研人员进行深入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等改革探索的最新进展,及时分析把握科技政策落实的存在问题,更加有针对性的提供务实高效的科技政策供给。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反映问题渠道,鼓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进度安排 (一)全面自查阶段(2月) 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主管部门。各部门完成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自查,并指导所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开展全面自查,于2月底前汇总形成部门自查报告报市科委。(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 (二)深入调研阶段(3-4月) 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根据自查过程中查找的问题,逐一梳理,深入调研,分析堵点难点,形成整改方案。 (三)问题整改阶段(5-6月) 各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问题调研,开展问题整改,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报市科委。市科委汇总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全市自查及整改报告报市政府。另外,根据统一部署,做好国家层面督促检查迎检准备工作。 六、政策咨询方式 本市政策咨询及线索反映邮箱:zczx2019@163.com 政策咨询时间:2月15日-5月31日 联系地址: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市科委规划政策处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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