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20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网站对《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条,经专家论证和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本文件缺少对于逃逸实验动物的及时处置方案的明确规定。增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的建议,予以采纳。对应第七条(十)修改为“应当制定实验动物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动物逃逸等意外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针对“第七条(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实验动物应激、受伤和逃逸”中增加“避免运输过程中与人类直接接触”的建议,予以采纳。
三、针对“《实验动物转运单》‘动物规格’中增加‘颜色’、‘尺寸’;增加一栏:该动物是已经经历过实验、还是未曾经历过实验。”的建议,部分采纳。对应“《实验动物转运单》中增加“是否经历过实验”一栏,该转运单中的品种品系、体重等内容已包含颜色和尺寸信息。
四、针对“第四条关于‘监控平台’进行进一步明确,以确保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的建议。本条款针对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内部监控设备部署提出了相应要求,车内环境监控信息根据需要传输至许可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涉及多个平台。
五、针对“在‘第七条(一)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作为特殊用途专用车辆,应专车专用,禁止运输与实验动物无关的其他货物。’中增加明显中文提示、图案等标识”的建议,实验动物专用运输车属于运输货车,对货车的要求已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另行要求。
六、针对“增加一条‘运输前应获得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建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已明确实验动物许可单位涉及实验动物项目应经过本单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审查并接受其监督,本《办法》不再另行要求。
七、针对“增加‘实验动物在运输开始前要确保做好档案管理(如一动物一档案),写明动物数量和特征(毛色、性别),确保方便进行个体化识别。’”的建议,实验动物许可单位在实验动物运输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实验动物转运单中包含所运动物的分类信息,可以进行有效识别。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