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专利
  请参见《科技成果转化常见问题工作手册(2024年版)》“II.科研人员篇(第二分册)”之“二、专利管理”。
  2.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概念
  软件著作权,即软著,全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例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
  办理流程:访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填报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实名认证:进入中心官网进行账号注册,注册成功之后,在办理软件版权登记业务之前,按指引进行实名认证。
  填报提交:实名认证通过后,选择需要办理的软件版权登记业务,在线填报并上传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软件被查封、重复申请,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等的,不予受理(例如:申请确认签章页无签章的,或没有上传正确的申请确认签章页/鉴别材料的,均视为未提交相应材料,不予受理);除不予受理情形外,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提交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登记机构审查: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提交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取得登记证书:登记完成后,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下载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如需纸质登记证书,其领取方式暂为挂号信邮寄,按照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的邮寄地址进行邮寄。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念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不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同样应当具有独创性。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五条,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材料
  申请文件: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第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需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一份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申请表中另有声明外,以申请表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申请表: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第十三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二)申请人的国籍;(三)布图设计的名称;(四)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五)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六)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七)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八)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十)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十一)申请文件清单;(十二)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十三)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4.植物新品种
  (1)植物新品种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分农业植物新品种与林草植物新品种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七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植物新品种权属于该单位。
  (2)植物新品种申请和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九条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 第十一号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七条、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资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用户指南-登记指南-软件登记指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https://www.ccopyright.com/mobile/index.php?optionid=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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