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技术秘密保护的特点是技术持有人通过保密手段来获得对技术的事实上专有权或垄断权,从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优点是不用公开,不需要向特定主体披露信息内容;即时生效,可以在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立即生效;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秘密性”不丧失,专有权将不终止。缺点是一旦技术秘密泄露,将导致相关垄断权利的丧失[ 专利与技术秘密应该如何区分?如何选择?如何保护?这篇文章直接解答到位.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2021-05-25.https://www.shanghaiip.cn/wasWeb/news/20210525/2021052554286019.html]。
表格 1 专利及技术秘密对比表
属性 | 专利 | 技术秘密 |
权利主体 | 1项发明只能被授予1项专利,1项专利可以被多位申请人共有 | 1个发明的技术秘密可以有多个竞争性主体分别享有,互不关联 |
实质条件 |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秘密性、保密性、经济效益 |
权利取得 | 必须向国家申请,审批合格 | 无需向国家申请审批,靠企业的保密行为 |
权利特征 | 在授权的国家,在特定的时间段,获得绝对的垄断权利 | 只要不泄密,可以长久受保护;不能阻止他人的反向工程 |
公开性 | 公开 | 保密 |
保护范围 | 受专利法限制 | 不受法律限制 |
地域性 | 在哪国申请在哪保护 | 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保护 |
缴纳费用 | 需要缴费 | 不需缴纳,但需维护费用 |
保护客体 | 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 任何有商业价值的技术都可以 |
技术秘密存在以下风险:一是由于企业人员的流动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导致技术秘密泄漏,则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或垄断权自动消失,几乎无法挽回。二是竞争对手通过独立研究或反向工程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后,布局相应的专利,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法以技术秘密为由对抗或阻止其实施或公开该技术。
关于选择技术秘密保护或是专利保护的建议: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从技术、法律、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之后做出选择。
1.对于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创新成果,可尽早申请专利。相反,技术成果很难被他人采用反向工程的,则适合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
2.对于一些维权困难的技术,则应适当的做为技术秘密保护;对于较易维权的产品,可以适当的申请专利保护。
3.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或者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技术,不应该忽视其商业价值,应发掘形成技术秘密保护的可能性。
4.通过专利申请,能够对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路线形成壁垒,或者能够有效防止竞争对手阻碍自身发展的,则应考虑申请专利。
5.将技术成果的核心、关键部分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而将其他部分申请专利。虽然这样做使竞争对手能够大致实施相关技术成果,但却无法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除非跟专利权人另行协商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资源:[1]汪永生,张英.发明专利申请应保留技术秘密[J].企业科技与发展:上半月,2009.
[2]黄婧.专利保护VS技术秘密保护[J].华东科技,2009, 000(005):36-37.
[3]郝志国.浅谈技术秘密与专利[J].纺织器材,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