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二、试点主要任务”“(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规定: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二、试点主要任务”“(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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