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