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不管出资设立的公司负担多少债务,股东损失的最多是其认缴的出资额,但有例外情形。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不清,则个人股东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具体需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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