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专利开放许可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建立,可以发挥提升专利实施质量、提高专利运用效率的重大作用,以开放使用降低交易成本,以专利许可推动价值实现,加快形成强大的专利市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
2.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3.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4.关于开放许可模式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5.解决专利开放许可的纠纷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北京市关于公开发布专利开放许可信息的要求
《北京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2022-06-27. https://zscqj.beijing.gov.cn/zscqj/zwgk/zcwj92/543439181/index.html]“第三条 试点任务”“(一)公开发布专利开放许可信息”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
(1)填写专利开放许可信息表。有意愿参与试点的专利权人须按要求填写《北京市专利开放许可信息表》(见《北京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之附件1),并在信息表中对本专利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保证维持专利权有效等事项做出承诺。开放许可期限应不少于1年(含),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期限届满日。
(2)集中公开发布信息。许可信息经核查后,通过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搭建的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开发布。发布的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权人名称、专利名称、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引导有意愿和条件的服务平台共享公布的开放许可信息,扩大受众面。试点期间,专利权人原则上不撤回已发布信息,确需撤回的应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核后撤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条 试点任务(一)
三十四、什么是专利开放许可?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5-10-30
来源: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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