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收政策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或转让股份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流程如下:
1.提交报备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申请。申请需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给予股权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放的奖励文件、奖励金额等。必备材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审核报备材料: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税务机关收到报备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奖励是否符合延期缴纳所得税政策的要求。

图3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办事指南
(引自:《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操作指南(2021年版)》)
3.审核通过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享受主体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是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后续管理要求: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