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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