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高校类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管理口径如下:
1.若该科研人员是高校院所党员领导干部,则其不得在企业兼职(如需在高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需经高校党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若该科研人员是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可在兼职行为获学校党委批准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但不得取酬。
2.若该科研人员不是高校院所党员领导干部,则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且取得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到企业兼职并领取合法报酬。
实践中,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的合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高校或科研机构委派、离岗创业、在岗兼职。不同的兼职方式通常对应着不同的审批程序:
1.高校或科研机构委派。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的规定,高校应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其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仍可保留事业编制)。
实践中,高校类科研人员到所在单位开办的企业任职的程序通常如下:
(1)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关于同意停薪留职的决定》。
(2)高校类科研人员到某企业任职,并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离岗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高校类科研人员可在保留人事关系的同时离岗创业,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以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主要指高校类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高校类科研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2)向所在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交离岗创业书面申请并获同意(离岗创业人员事业单位编制可保留,但保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离岗创业期间高校类科研人员所获收入不受所在高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个人须如实将所获收入报所在高校备案。
实践中,部分高校还会要求离岗创业人员同其签订《离岗工作协议》,以明晰离岗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3.在岗兼职。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科研人员和教师可到企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以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主要指兼职行为未影响高校类科研人员在高校的教育、教研工作,实践中通常以高校类科研人员考评或学校/院出具《说明》的方式予以证明。
(2)向所在单位提交在外兼职书面申请,并获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3)兼职期间所获收入不受所在高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所在高校备案。
北京市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号)第八条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校际间或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支持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第六点“着力构建符合创新驱动发展规律的创新创业机制”第二十二条规定: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对接其他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所得资金收入,可由所在单位和企业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和分配,用于奖励人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50%。在职或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参加所在单位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时,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可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8号);《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党字〔2016〕6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条;《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六(二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 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号)第八条
四十一、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5-11-28
来源: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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