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构成职务发明:(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员工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形成发明创造的,一方面科研人员与高校院所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另一方面其在兼职期间形成的发明创造可能与其在高校院所从事的研发工作内容、技术领域等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或者实际利用了高校院所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因而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形成的发明创造既可能被认定归属于院校,也可能被认定为归属于兼职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因此在认定职务发明时,兼职企业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本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未限定“本职工作”的内涵,实践中,科研人员在高校院所与兼职企业的工作性质、技术领域、职责范围往往存在一定交叉重叠,因而可能无法严格区分科研人员完成的本职工作的所属单位。认定是否构成职务发明需要满足前述四项条件之一,若科研人员兼职期间的发明创造系执行科研院所的本职工作,又实际利用了兼职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亦存在两个单位各自均主张职务发明的冲突。
为避免兼职形成的发明创造存在权属不明的问题,建议:科研人员所在高校院所与兼职企业就兼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合同约定;在无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兼职企业应特别注意科研人员兼职研发工作与其在科研院所研发工作的隔离,包括但不限于在兼职合同中明确约定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确保研发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独立等,并留存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基础资料、研发数据、设备等物资的使用记录等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9号)第十三条
四十二、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工作形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如何界定?
日期:2025-11-28
来源: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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