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成果完成人:根据科研人员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可以获得与其贡献相符合的收益,包括报酬、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转让收益等。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方式需由双方协商一致,一般可以通过股权、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等方式进行。
2.促进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除了成果完成人,还可能有其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例如技术转化团队成员、市场推广人员等。这些人员可能会根据其所做出的贡献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
3.担任高校院所正职领导以及高校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院所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院所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表格 2 六类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指南
人员身份 | 现金出资入股 | 现金奖励 | 股份奖励 |
成果完成人(包括教师及学生, 未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促进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人员 (未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处级干部 | 不可以 | 可以 | 可以 |
副校级干部 | 不可以 | 可以 | 可以 |
正校级干部 | 不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正职 | 不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引自:《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操作指南(2021年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