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科技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即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企业需综合考虑板块行业定位、财务指标要求、审核时限、上市后估值及流动性,选择合适的上市板块。主管部门在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时,审核要点包括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之权属等内容,公司应尽早充分考虑,提早谋划、未雨绸缪,掌握主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为规范上市审核业务,制订了相应业务指引,现摘录部分,供读者参考: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证公告〔2024〕26号)要求,本所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证券服务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3〕657号)中,做出以下重点提示:
1.问题:[科创板]发明专利
披露要求:科创板申报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2)发行人的专利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专利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是否存在瑕疵及瑕疵资产占比,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要求:保荐人在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相关科创属性指标要求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发行人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数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应用于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体现;(2)发明专利是否均已取得专利证书,发行人的专利权属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瑕疵或重大权属纠纷,相关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明专利的来源,是否系发行人自主研发形成,是否存在合作研发、共同持有专利或授权使用等情形。
参考规范:《招股书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第五条(三)、第六条(五)
2.问题: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用专利、技术许可
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继受取得专利、共有专利或技术许可的具体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2)继受或共有专利、技术许可等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
核查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技术许可的重要性,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2)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技术许可的背景、过程,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3)原权利人、共有人的基本信息,共有人使用或许可专利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收益分成等约定;(4)发行人存在技术许可情形的,是否明确约定技术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是否能够长期稳定使用相关技术,基于技术许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是否清晰。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在上述核查内容的基础上,分析相关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还应分析对独立性的具体影响。
参考规范:《招股书准则》第四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778号)做出以下重点提示:
1.问题:发行人是否按规定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
披露要求:如是,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相关技术所处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等。
核查要求:保荐人应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1)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人员在之前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为独立研发,判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调查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2)发行人的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情况,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的相关资料,包括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的人数,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是否违反曾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等。
(3)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对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约束激励措施、是否有效避免了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失和技术秘密的外泄,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参考规范:《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
2.问题: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其主要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披露要求:如是,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主要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资源要素的构成,例如具体内容、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如分析各要素的充分性、适当性、相关产能及利用程度),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及瑕疵资产占比,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如特许经营权)的,应披露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
核查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参考规范:《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四十七条;《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证公告〔2024〕26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3〕657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7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