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中明确“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可以理解为:在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的前提下,无明确比例限制。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结合本市实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标准,允许高校院所等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2025年11月18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研发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
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第二部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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