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在转化实践中,共有权属的科技成果在处置上易导致决策障碍,例如:企业往往倾向于寻求具有独立权属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建议高校院所在开展科研合作之前,明确科研合作的必要性,只对非常必要的科研合作才对外分享知识产权。导致盲目实施科研合作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科研项目的申报规则所限,二是科研经费匮乏。建议高校院所尽量选择以付费委托方式实施测试、化验、加工业务,尽量获得独立权属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避免使用尚处于概念阶段、研发阶段的技术开展对外科研合作,降低未来因成果权属分散导致的转化风险或不确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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