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有关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实施细则,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履行民主决策。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职工参与的制度。因此,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方案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向单位职工征求意见后,相关负责人做出的决策,即视为已经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
2.信息公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
对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3.合理注意。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注意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对于科技成果以其他方式确定价格进行转化的,也应合理注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对于异议的处理是否合理等。
4.监督管理。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一是监督本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并将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二是监督科技成果转化整个流程中,涉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主体按照单位规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保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合法合规完成。
依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关于打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堵点若干措施》(京科发〔2021〕82号)
六十三、怎样理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尽职免责义务?
日期:2026-03-13
来源: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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