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基金字〔2026〕36号
2026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资助决定已公示,对于不资助项目,项目团队可通过北京地区依托单位或申请人登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查询。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可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一、复审申请流程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北京地区依托单位在2026年9月22日至2026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提交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基金办依托单位工作系统(https://nsf.kw.beijing.gov.cn/bjnsfweb/),在“立项管理”菜单下,选择“复审申请管理(不资助)”菜单项,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复审申请书,提交至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审核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登录北京市基金办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立项管理”菜单下的“市基金项目管理”,选择“复审申请管理(不资助)”菜单项,对不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进行审核。
3.复审申请打印、提交
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将带有版本号的复审申请书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形成1个完整的PDF文件,并以“依托单位名称+申报编号+复审申请”命名,于2026年10月12日16时前发送至bjnsf05@kw.beijing.gov.cn,依托单位应当对所提交复审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温馨提示:未审核通过的复审申请书打印显示“未提交版本”,不可作为正式版本提交。
4.审查
京津冀三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对复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1)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复审申请的;
(2)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3)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4)复审申请手续不完备的。
对于受理的复审申请,三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将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路老师,刘老师
联系电话:010-55571256,010-55577782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