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对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科罚字[2025]第1号
  【处罚事由】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处罚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学
  【处罚结果】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12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处罚公示期】2025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